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,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。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:第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: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;第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: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;第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: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。 具体流程如下: 一、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,企业名称核准,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; 第二、凭营业执照,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,去刻公章、财务章。 第三、审批程序: 第一领取申请表 第二缴费 第三数据录入及传输 第四省中心核准赋码 第五数据处理 第六制证、制卡第七发证、发卡 第四、审批时限: 承诺单开出起三个工作日
工商注册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: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2、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;3、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;4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;5、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;6、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;7、住所使用证明。 注: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,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(1)若是自己房产,需要房产证复印件,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;(2)若是租房,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,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,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,和租金发票;(3)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,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,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,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,还有租金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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